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1%或差额的20%,缴纳方式为二选一。即: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或个税=成交价*1%。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为: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网签价1%或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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