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鉴定方法具体是什么

2024-04-25 05:40:44 (39分钟前 更新) 252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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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背景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1产生背景
编辑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编辑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编辑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编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 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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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背景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1产生背景
编辑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编辑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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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编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 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末末很烦躁 2024-04-25
工程款鉴定方法:
  1.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涉及申请法院鉴定的问题,不但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还要及时预交鉴定费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则,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但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工程款鉴定方法:
  1.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涉及申请法院鉴定的问题,不但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还要及时预交鉴定费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则,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但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詹姆斯尐雪 2024-04-19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等。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l.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等。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l.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长平公主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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