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房改房算商品房吗

2024-03-29 08:01:27 (11分钟前 更新) 424 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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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指的是一手房,房改房是原先是单位产权,后办理成的国有产权。商品房除了房款之外在就是契税,再没什么多的费用了。房改房除了需要正常的契税,没过5年的还有营业税,二套会有个税,还会有一个土地出让金。还是买一手的商品房税费会少一些,但相对的现在一手房的地脚都能远一些。所以房改房不算商品房。
商品房指的是一手房,房改房是原先是单位产权,后办理成的国有产权。商品房除了房款之外在就是契税,再没什么多的费用了。房改房除了需要正常的契税,没过5年的还有营业税,二套会有个税,还会有一个土地出让金。还是买一手的商品房税费会少一些,但相对的现在一手房的地脚都能远一些。所以房改房不算商品房。
静婷雅香 2024-03-29
房改房在交易中称为“已购政策性住房”,国家已经允许其上市交易,交易方法与普通私房买卖一样,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房,因为土地出让金没有足额交纳,但如果你是购的别人的房改房,在过户时已经办理了土地证,就成了完全的商品房  。
房改房在交易中称为“已购政策性住房”,国家已经允许其上市交易,交易方法与普通私房买卖一样,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房,因为土地出让金没有足额交纳,但如果你是购的别人的房改房,在过户时已经办理了土地证,就成了完全的商品房  。
sugar糖果君 2024-03-16
大家都知道,“房改房”(即“房改售房”)与“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性质上来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为一谈、混淆是非。那种把“房改房”当成“商品房”来对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一、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因此,“房改房”有以下几个独有的显著特点: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工资性实物”补偿。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房。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政府等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职务或职称、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优惠折扣。  
5. “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职工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 
二、所谓“商品房”: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在出售时,开发商均是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广大公民公开销售的。它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价格是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内容组成的。 
另外,“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 。 所以,“商品房”的显著特点是: 
1.“商品房”的房屋来源,是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建成的房屋,它纯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是由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决定的。同时,它也可以的。 
2.“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3.“商品房”的出售对象是公开面向社会广大公民。 
4.“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购买者可根据自己的购买力,随心而定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和面积大小等内容。
大家都知道,“房改房”(即“房改售房”)与“商品房”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性质上来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为一谈、混淆是非。那种把“房改房”当成“商品房”来对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一、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人口等多项优惠折扣。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购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家庭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家庭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只有在补交款项和完善产权后,才拥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因此,“房改房”有以下几个独有的显著特点: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工资性实物”补偿。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房。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政府等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职务或职称、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优惠折扣。  
5. “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职工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 
二、所谓“商品房”: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在出售时,开发商均是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广大公民公开销售的。它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商品房”的价格是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内容组成的。 
另外,“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 。 所以,“商品房”的显著特点是: 
1.“商品房”的房屋来源,是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建成的房屋,它纯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是由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决定的。同时,它也可以的。 
2.“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3.“商品房”的出售对象是公开面向社会广大公民。 
4.“商品房”是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购买者可根据自己的购买力,随心而定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和面积大小等内容。
笨笨的2003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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