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条、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五条、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榷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六条、《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